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的批复
市发展和改革委:
报来《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格发改〔2017〕6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水环境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6〕153号)要求,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为:
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餐饮商业、建筑工程、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3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要求,同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为:
餐饮商业建筑工业水资源费由0.16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由0.16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水资源费调整为0.50元/立方米,水利发电水资源费由0.002元/千瓦时调整为0.004元/千瓦时,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其中,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取水;水利发电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不含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取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为梳干流水,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按此标准减半征收。
三、你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017年11月17日